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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录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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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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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录名称:
例:北京大学2004级计算机系1班
通信录描述:
例:我思故我在 我刷故我帅
省市: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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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录网服务协议 一、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通信录网享有对通信录网上一切活动的监督、提示、检查、纠正及处罚等权利。用户通过注册程序阅读本服务条款并点击"同意"按钮完成注册,即表示用户与通信录网已达成协议,自愿接受本服务条款的所有内容。如果用户不同意服务条款的条件,则不能获得使用通信录网服务以及注册成为通信录网用户的权利。 二、服务保护条款 1、 通信录网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各项服务,用户必须: (1)自己解决设备,包括个人电脑一台、调制解调器一个及配备上网装置; (2)个人上网和支付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及相关费用。 2、考虑到通信录网产品服务的重要性,用户同意: (1)及时提供真实、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注册资料,并符合真实、详尽、准确的要求。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 3、用户可授权通信录网向第三方透露其注册资料,否则通信录网不能公开用户的姓名、住址、发送地址、电子邮箱、账号。除非: (1)事先获得用户明确授权后,用户要求通信录网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邮件服务或其他方式透露这些信息; (2)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通信录网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3)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及通信录网合法利益; (4)通信录网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通信录网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通信录网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5)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通信录网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4、用户违反本协议,提供虚假、伪造和其他无效的资料,通信录网有权终止用户使用通信录网提供的各项服务。 用户在享用通信录网各项服务的同时,同意接受通信录网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5、通信录网定义的信息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相片、录像、图表;在广告中全部内容;通信录网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及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用户只能在通信录网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得擅自复制、修改、 编纂或创造与这些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 6、用户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通信录网有权立即终止提供一切服务,并保留但不限于通过法律措施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7、使用通信录网提供的服务由用户自己承担风险,通信录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因使用或不能使用通信录网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特殊的、意外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已事先被告知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8、用户充分理解,使用通信录网提供的服务涉及到Internet服务和电信增值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电信运营商的调整、系统不稳定、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用户自愿承担以上风险,通信录网不作任何担保。对因此导致用户不能发送、上传和接受阅读消息、或接发错消息,或无法实现其他通讯条件,通信录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用户十分清楚,在使用通信录网提供的服务中,存在有来自任何他人的包括威胁性的、诽谤性的、令人反感的或非法的内容或行为或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包括知识产权)的匿名或冒名的信息的风险,用户自愿承担以上风险,通信录网和合作公司对服务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包括所有有关信息真实性、适用性、非侵权性的默示担保和条件及所有权,对因此导致任何因用户不正当或非法使用服务产生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后续的损害,通信录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用户使用规则 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保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因用户违法使用互联网络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均由用户自己全部承担。 1、用户在申请使用通信录网提供的网络服务时,必须向通信录网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2、用户注册成功后,通信录网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账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使用其账号和密码进行的所有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用户不得利用通信录网服务发送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信息或传播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a)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用户在使用通信录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b)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c)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d) 不得利用通信录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e) 不得利用通信录网络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f) 不得利用通信录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通信录网的行为。 5、使用通信录网站服务,用户应加强个人资料的保护意识,并注意个人密码的保护。 6、盗取他人用户账号或利用网络通讯骚扰他人,均属于非法行为。用户不得采用测试、欺骗等任何非法手段,盗取其他用户的账号和对他人进行骚扰。 四、服务条款的修改 通信录网会在必要时修改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旦发生变动,通信录网将会在用户进入下一步使用前的页面提示修改内容。如果您同意改动,则再一次激活"我同意"按钮。如果您不接受,则视为您放弃使用通信录网服务的权利,即时取消您的用户使用服务资格。 用户继续使用通信录网各项服务应需如下确认: (1)确认通信录网服务协议及其变动。 (2)同意接受所有的服务协议限制。 五、服务修订 通信录网特别提示用户,通信录网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主权, 通信录网拥有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通信录网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用户应当在同意本条款后,通信录网才可以对用户提供服务。 六、用户隐私制度 尊重和保护用户个人隐私是通信录网的一项基本原则。通信录网不得非法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注册资料及保存在通信录网各项服务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通信录网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息在以下几种情况是必要的: (1)国家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询时,提供用户在通信录网的网页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以及其他用户上传至通信录网的信息; (2)遵从通信录网产品服务程序; (3)保持维护通信录网的商标所有权; (4)在紧急情况下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5)通信录网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 用户在此授权通信录网可以向其电子邮箱发送商业信息。 七、用户的账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并对其账户中的所有行为和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因用户未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而对其自身、通信录网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可随时改变自己的密码和图标,也可以终止旧的账户重开一个新账户。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告通信录网。 八、拒绝提供担保 通信录网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 通信录网不保证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能否准确、及时、顺利地传送,也不保证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保证。用户理解并接受下载或通过通信录网产品服务取得的任何信息资料取决于用户自己,并由其承担系统受损或资料丢失的所有风险和责任。通信录网对在服务网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都不作担保。用户不会从通信录网收到口头或书面的意见或信息,通信录网也不会在这里作明确担保。 通信录网提供免费邮件服务,用户明确同意使用邮件服务的风险由用户个人承担。 九、有限责任 通信录网对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来自:不正当使用产品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类似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用户的上述行为对通信录网或第三方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通信录网可以自行或协助第三方使用用户提供的任何信息进行维权。 十、未经通信录网同意禁止进行商业性行为 用户承诺不经通信录网书面同意,不能利用通信录网各项服务在通信录网或相关网站上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性行为。用户违反此约定,通信录网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由此给通信录网造成损失的,通信录网有权进行追偿。 十一、通信录网用户信息的储存及限制 通信录网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通信录网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权利。用户违反本协议的规定,通信录网有权中断或删除其虚拟社区服务的账号。 十二、保障 用户同意支付因用户违反本服务协议或为纠正用户的违约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鉴定费用、执行等费用以及其他人使用用户的电脑、账号和其它知识产权的追索费用。 如用户的密码、帐户被盗用,除非该事件由于通信录网的过失导致,否则用户应承担被盗用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 十三、结束服务 用户或通信录网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服务。通信录网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协议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通信录网服务不满,用户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结束服务: (1)不再使用通信录网及(或)通信录网的服务。 (2)结束用户使用通信录网及(或)通信录网服务的资格。 (3)书面通告通信录网停止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通信录网服务的权利马上终止。从那时起,通信录网不再对用户承担任何义务。 十四、通告 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通信录网会通过邮件服务发报消息给用户,告诉服务协议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情。同时, 通信录网保留对通信录网用户投放商业性广告的权利。 十五、参与广告策划 在通信录网书面许可下用户可在他们发表的信息中加入宣传资料或参与广告策划,在通信录网各项免费服务上展示他们的产品。任何这类促销方法,包括运输货物、付款、服务、商业条件、担保及与广告有关的描述都只是在相应的用户和广告销售商之间发生。 通信录网不承担任何责任,通信录网没有义务为这类广告销售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知识产权 用户保证和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作品拥有完整的合法的著作权或完整的合法的授权可以用于其在通信录网上从事的活动,保证通信录网使用该作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承担任何义务。用户应对其所提供作品因形式、内容及授权的不完善、不合法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用户同意通信录网对其创作并上传的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消的、独家的和完全的许可和再许可权利,以使用、复制、出版、发行、以原有或其他形式进行改编、转载、翻译、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此许可和再许可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此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及获得利益等权利。用户同时承诺,不就上述作品以及上述作品的改编作品对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使用。 对于经用户本人创作并上传到通信录网的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 或视频等资料的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权利归属于通信录网,未经通信录网同意,用户保证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编或再发行,或者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同时保证不许可任何第三方从事上述行为。 通信录网保留对其网站所有内容进行实时监控的权利,并有权依其独立判断对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作品实施删除。通信录网对于删除用户作品引起的任何后果或导致用户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因用户作品的违法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通信录网或其关联公司对第三方承担任何性质的赔偿、补偿或罚款而遭受损失(直接的、间接的、偶然的、惩罚性的和继发的损失),通信录网或其关联公司蒙受的上述全部损失对该用户享有追偿权。 十七、言论 用户承诺发表言论要:文明爱国、守法自律、客观真实,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泄露国家机密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的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内容。 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约定, 通信录网有权独立作出判断立即取消用户服务账号。用户应对自己在网上严重违法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十八、内容的所有权 内容的定义包括:文字、软件、声音、相片、录象、图表;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通信录网虚拟社区服务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均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用户只能在通信录网和广告商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十九、免责与赔偿声明 1、若通信录网已经明示其网络服务提供方式发生变更并提醒用户应当注意事项,用户未按要求操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2、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通信录网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通信录网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通信录网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3、通信录网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担保。 4、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通信录网及其他用户的利益,由于用户登录网站内容违法、不真实、不正当、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用户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通信录网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法律 用户和通信录网一致同意有关本协议以及使用通信录网的服务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交由通信录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 本服务协议与法律相抵触时,相抵触的条款将按尽可能接近的方法重新解析,而其它条款则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二十一、青少年用户特别提示 1、青少年及使用通信录网服务应该在父母和老师的指导下,正确学习使用网络。青少年避免沉迷虚拟的网络世界而影响日常的学习生活。 2、青少年用户必须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二十二、其他 1、通信录网将视向用户所提供服务内容之特性,要求用户在注册通信录网提供的有关服务时,遵守特定的条件和条款;如该特定条件和条款与以上服务协议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已特定条件和条款为准。 2、本服务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本网站和用户都将友好协商解决。 4、以上条款的解释权归通信录网最终所有。 担当律师: 德克律师事务所 韩卫斌 通信录网 2009年 5 月 1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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